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指出,行政机关要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制定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合法且必要。
第一,制定地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地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地震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这是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权限和程序及其他相关要求作了明确。中国地震局也印发了《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中震规〔2024〕1号),对各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各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各自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我局作为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管理职能的机构,为便于各区县(自治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理解适用,应制定适合重庆市实际的地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三,这是规范地震行政执法行为的要求。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细化量化地震行政裁量权基准,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存在地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建立地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利于规范行使地震行政执法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4、《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5、《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6、《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
7、《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
8、《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二)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2、《中国地震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震函〔2023〕131号)
3、《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355号)
4、《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中震规〔2024〕1号)
三、主要内容
《重庆市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不分章节,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我市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制定主体、执法主体、行政裁量因素、适用原则、裁量调整程序、监督管理、解释权限、施行时间等。附表中对我市地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详细列明,以便适用。